自本月9月1日起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新增三种领取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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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携手教育部、财政部、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一政策的出台,宛如久旱逢甘霖,为个人养老金的领取流程注入了新的生机。该通知对个人养老金的领取方式进行了全面梳理和规范化,并自9月1日起正式执行。

该通知的发布,无疑为众多个人养老金领取者带来了喜讯。其中,新增的三项领取条件,如同三把开启养老金大门的钥匙,为符合条件的个人提供了更多选择途径:

1. 在申请前的12个月内,若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因基本医保支付的医疗费用,在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的部分(即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费用)累计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此类个人即可申请领取个人养老金。

2. 在申请前的2年内,若累计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2个月,失业人员也有资格成为养老金领取者。

3. 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群,同样可以享受这一福利。

在此之前,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二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是长期定居海外(或境内)。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通知的发布不仅丰富了个人养老金的领取条件,还为参保人提供了更广泛的养老金申请渠道。除了传统的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申请外,现在新增了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的线上服务入口,以及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这些服务入口的增设,无疑为申请者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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