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某,因亮证行为,已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图片[1]-侯某某,因亮证行为,已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小胖资源分享网2025年8月5日,广西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对违法行为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涉事者侯**,女性,证件编号:**********,出生于1997年6月4日,工作于:**********,户籍地址: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江**********,现居住于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红林**********。

经调查,2025年7月22日下午5时45分左右,侯**驾驶车牌号为桂A6874P的黑色奔驰SUV在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镇雄饶饭店对面的小路上行驶时,与一辆对向行驶的、车牌号为桂A502XN的白色长城汽车会车,双方驾驶员李天明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侯**从其车辆扶手箱中拿出“行政执法证”,要求对方驾驶员出示证件,并展示了自己的证件。

此事件的相关证据包括询问笔录、指认照片、抓捕经过和视频截图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侯**处以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江山边境派出所将侯**送往防城港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拘留期限自2025年8月5日至2025年8月10日。

若被处罚人侯**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防城港市防城区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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