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若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却不愿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法院将如何作出裁决?近期,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
龚某某与熊某于2005年相识并结婚,婚后育有一对子女,大儿子大熊和小儿子小熊。小熊被诊断为言语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尽管夫妻间偶有争执,但总体关系尚可。2023年,龚某某外出工作,两人开始分居,同年龚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被驳回。判决生效后,龚某某在东莞工作,熊某在老家照顾孩子,双方联系减少。
2025年,龚某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为维护家庭和谐及孩子健康成长,多次组织调解,但双方意见分歧,均希望对方抚养小熊。
法院审理认为,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必须遵循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离婚案件不仅关乎夫妻感情,还应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探望等问题。
在本案中,龚某某和熊某的未成年子女小熊为言语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尽管双方均同意离婚,但离婚案件不仅涉及夫妻关系,还涉及子女抚养问题。法院认为,妥善处理子女问题的重要性与判决离婚同等重要。
龚某某和熊某对抚养小熊的态度显得极不负责任,互相推诿,甚至将其视为负担,这种行为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应受到约束。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律义务,不能因孩子有缺陷或疾病而放弃抚养。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家庭美德,维护和谐、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龚某某和熊某的离婚请求。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从并停止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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