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一位名叫张女士(化名)的居民因病去世,身后留下超过100万元的财产和一处房产,均无人继承。张女士的众多亲戚将此事诉诸法庭,要求分割全部遗产。经过法院审理,判决100多万元归亲戚所有,而房产则被收归国家所有。类似的情况也发生在上海,一位老人不幸猝死,留下430万元现金和一处房产,同样无人继承。最终,法院裁决将130万元分给老人的堂弟,剩余遗产亦归国家所有。
面对无子女老人去世后的遗产归属问题,是否可以尽可能由旁系亲属继承?为何房产最终会被收归国有?这些问题近期在网上引发了广泛的讨论。
北京日报报道:北京张女士遗产分割引争议
据北京日报报道,北京发生了一起因遗产分割引发的纠纷。张女士去世后,由于无继承人且未立遗嘱,部分遗产归入国有,由民政局管理。此案例具有典型性,张女士身后留下数百万遗产,因未婚无子女,父母亦已故,遗产继承问题成为焦点。
张女士的亲属们为争夺遗产对簿公堂,均声称有继承权,并称在张女士生前曾给予其照顾和扶养。为核实情况,法官走访了张女士生前居住的社区居委会。居委会工作人员表示,张女士虽患有尿毒症,但基本能自理,偶尔需要亲戚和社区工作人员的帮助。此外,法官还了解到,张女士就医时,有亲戚经常开车送她,并在病历中签名。
法院调查发现,张女士遗产包括一套价值约400万元的房产和100多万元的银行存款、人寿保险金及丧葬费、抚恤金。最终,法院根据亲属们对张女士生前的扶养情况,判决100余万元现金由亲属共同继承,其中帮扶较多的亲属继承20%份额,其他亲属各继承10%。房产则归国家所有,由区民政局管理。
法官强调,走亲戚的行为不能自动视为对张女士的扶养,需具体评估对张女士生活的贡献是否构成“扶养”行为。法院根据各亲属的扶养时间、付出等因素,酌情裁定遗产分配份额。
在涉及无子女老人的遗产分配问题时,为何金钱能由亲属分得,而房产却归入国家所有?湘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周小海对这一现象进行了法律层面的分析。
周小海指出,在人们日常观念中,亲属关系似乎足以构成法定继承人的资格。但实际上,《民法典》第1127条明确指出,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以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旁系亲属并不包括在内。在本案中,被继承人的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都不存在。尽管其他亲属是亲属,但他们属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只有证明自己尽了扶养义务,才有权获得遗产。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在本案中,法院依据的关键事实和证据是一名亲戚长期驾车送医并在病历中签字,社区居委会也证实其承担了主要帮扶责任;同时,法院明确指出,仅仅“走亲戚”并不等同于法律上的“扶养”,需综合考虑时间、经济成本和生活依赖程度。
房产归国有的逻辑基于两点:权利对等和公益需求。《民法典》第1160条明确指出,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归国有,用于公益事业。张女士的房产因其价值(400万元)超出亲戚扶养行为应有的合理补偿范围,未被认定为“可酌给遗产”。在无子女的老人去世后,如果亲属对其有较多的扶养,给予一定数额的钱款是对其扶养行为的补偿,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房产作为价值较高的不动产,如果随意分配给亲属,可能会造成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在本案中,旁系亲属已通过现金获得了扶养回报,若再主张房产,将构成超额获益。
在本案中,民政部门的角色从“兜底管理者”转变为“公益转化者”。作为房产接收方,民政部门的职责不仅是保管资产,还需依法完成公益转化。2024年上海发布的《关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的若干意见》细化了当地的操作路径:遗产核查、资产处置和公益投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