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员工多次出现迟到及早退现象,导致公司对其作出辞退决定,随后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下达了判决。

图片[1]-因员工多次出现迟到及早退现象,导致公司对其作出辞退决定,随后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下达了判决。-小胖资源分享网

自2015年一个充满活力的夏天起,吴静带着对未来的憧憬,加入了上海一家知名企业。她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这份合同如同细水长流,持续到了2023年夏末。然而,在2020年深秋,这份稳定的合同遭遇了意外的变故。

公司内部有一本《员工手册》,它像一本严苛的律令,对员工的考勤有严格的规定:员工若迟到或早退超过一小时,即被视为旷工半日;若超过三小时,则旷工一日;若连续旷工三日,或一个月内累积旷工六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但在2020年的金秋,吴静似乎与时间脱了节,她多次迟到、早退,甚至擅自离岗,仿佛在玩弄公司制度的弦。9月的日历上,清晰地记录了她的这些行为:16:27,她悄悄打卡离岗,下午的早退被公司记为旷工半日;11:51,她再次打卡离岗,18:13又返岗,旷工一日;9月27日、28日,两次迟到早退,旷工天数增加。

10月10日,公司向吴静发出了《告知函》,如同冬日的寒风,指出了她在9月多次出现的考勤异常,已构成违纪。10月14日,公司送达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如同利刃出鞘,切断了吴静与公司的雇佣关系。

面对公司的决定,吴静并不甘心。12月30日,她决定申请仲裁,希望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然而,仲裁委并未支持她。随后,她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一审法庭上,公司坚称吴静的迟到、早退及旷工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和考勤制度,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一审法院认为,迟到、早退与旷工性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法院指出,公司将迟到/早退1小时直接等同于旷工半日,这种做法超越了合理限度,与一般认知相悖,缺乏事实依据。同时,公司制度中对“擅自离岗视为旷工”的规定过于笼统,未对离岗的原因、时长及后果进行区分,显得缺乏合理性。因此,公司终止吴静劳动合同的行为,因缺乏充分依据,已被认定为违法终止。鉴于吴静所在的部门已被撤销,恢复劳动合同的可能性已不存在,法院判决公司需赔偿吴静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16,140元。这一裁决为吴静的维权之旅画上了句点,同时也促使人们深思企业考勤制度的问题。面对一审判决,公司感到极度不满,遂决定提起上诉。在二审中,法院深入探讨了案件的关键点,明确指出将员工的迟到或早退视为旷工的做法,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这场关于时间界限的争论仍在激烈进行。

二审法院坚守正义信念,坚定支持一审法院的公正判决。法院明确指出,公司制定的关于迟到或早退的处罚规定,若将其等同于旷工,则完全违背了事实。法院进一步分析,旷工的本质是员工未经许可整天未到岗,但公司却将员工短暂的迟到或早退直接认定为半天或全天的旷工,这种做法显然不公,实际上是对员工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

在审查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时,我们发现吴静在2020年9月的缺勤情况,实际上远未达到六天的警戒线。然而,公司却片面地依据其规定,将吴静的几次迟到和早退行为判定为旷工,进而将旷工天数累积至六天,最终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显然是对员工责任的过度放大。

基于此,一审法院做出了合理的判决,要求公司向吴静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16,140元。尽管公司对此判决表示不满,声称无需赔偿,但其论据薄弱,难以获得公众认同。二审法庭审理后,果断驳回公司的上诉,坚决维护了一审的公正裁决。

在这场正义与邪恶的较量中,正义最终获胜。二审法院的裁决如同曙光,照亮了法律的尊严与公正,为员工权益的维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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