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公交车急刹车导致孕妇流产的案件在法院进行了审理,并已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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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璀璨的夜色中,夜幕缓缓降临,城市在下班高峰的喧嚣中达到了高潮。42岁的李女士,像这座繁忙都市中的无数归人,不由自主地被汹涌的人潮裹挟,挤在拥挤的公交车上。然而,就在这匆忙紧张的时刻,一场意外的发生打破了她的平静——张女士驾驶的小轿车无视交通规则,不顾一切地违规插队,瞬间将公交车逼得紧急刹车。李女士,这位未曾预料到即将迎来新生命的女性,在惊恐中,头部重重地撞上了公交车内的金属扶手,留下了一道深可见骨的疤痕,这成为她生命中的一个无法抹去的印记。

交警的判决如同重锤,张女士因违规操作,被判定需承担全责。然而,这场意外的发生,给李女士带来了更为沉重的打击。她不得不接受一个残酷的现实——她已经怀胎六甲,为了确保母婴的安全,她不得不忍痛做出人工流产的决定。更令人痛心的是,由于这次冲撞的强烈冲击,她的嗅觉也永远地离她而去,那是一种无法言喻的失落和痛苦。

带着满腔的委屈和愤怒,李女士将公交公司及张女士告上了法庭。她的诉求不仅包括5126.07元的医疗费、562元的交通费、3000元的营养费和900元的鉴定费,更重要的是那8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她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得到应有的赔偿。

然而,面对李女士的诉求,两名被告却坚决否认。案件一审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依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医院诊断书所确定的怀孕周数,以及李女士接受CT平扫等客观事实,最终判定被告需承担上述医疗费用。

然而,对于李女士提出的8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在权衡了李女士的伤情后,最终酌情判定为3500元。法院认为,尽管流产和嗅觉丧失给李女士带来了极大的痛苦,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些情况尚未达到高额赔偿的标准。

面对一审判决,李女士心中不甘,她将案件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精神赔偿金的确定不应仅以伤残等级为依据,而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以及本市居民的生活水平。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精神抚慰金的酌定是在合理范围内的,并无明显不当。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了李女士的上诉,维持了原判。这场漫长的诉讼,最终以这样的结果结束。然而,对于李女士来说,这场诉讼更像是一场无休止的折磨,而她心中的伤痕,恐怕是时间也无法抚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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