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李某因诈骗罪被判罚260万元并判处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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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针对李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李某曾以拍摄电影为名,虚构强大的投资背景和明星阵容,骗取他人投资款达两百多万元。法院判决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以罚金20万元。

李某长期在电影片场活动,曾在多部热门电影中担任配角。由于长时间没有角色,负债累累的李某产生了寻找投资人以填补资金缺口的想法,随后注册成立了一家影业公司,通过贷款购买豪车,塑造了“金主”形象。

2018年,李某向制作人张某提出购买剧本版权,并邀请张某担任导演共同筹备电影,张某同意并协助李某完成备案。随后,李某频繁举办茶会、聚餐,一方面巩固自己“香港知名制片人”的身份,另一方面寻找合适的投资对象。

在一次茶会中,李某结识了经营日化公司的陈某,得知对方有广告宣传预算后,便开始吹嘘自己的项目获得了过亿投资,拥有一线明星阵容,并表示可以免费宣传陈某的产品,并按比例分红票房收益。

为了进一步赢得陈某的信任,李某声称电影的最大投资方是一家大公司。当陈某听说有大公司为其背书时,便放心地与李某签订了合同,双方约定陈某投资260万元,电影于2022年初上映,若到2022年底电影仍未上映,陈某可全额退还投资款。

然而,随着电影上映时间的推移,项目进展缓慢。2022年12月,陈某提出要去片场探班,但李某以现场安装有卫星设备,涉及国家机密为由拒绝。陈某产生疑虑,要求退还投资款,但李某却失去了联系。

警方调查发现,除了陈某外,电影并无其他投资人。所谓的“某大公司”实际上是李某借用朋友注册的“某某公司”名义,并非陈某所理解的“某某卫星导航”公司。李某已将260万元投资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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