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繁造成事故的恶犬导致人员受伤,然而狗的主人却辩称:“人员的死亡是因为狗咬所致,我对此并无责任!”

图片[1]-频繁造成事故的恶犬导致人员受伤,然而狗的主人却辩称:“人员的死亡是因为狗咬所致,我对此并无责任!”-小胖资源分享网

### 基本案情回顾

在高村的一隅,高某经营着一家羊场,其中饲养着三头凶猛的大型犬。这些犬只曾多次在饲养过程中展现出攻击性,扑倒并咬伤过路人,然而,高某对此却置若罔闻,未采取任何有效的防范措施。悲剧的一天,马某不幸成为这场悲剧的受害者。一只狼狗趁马某路经羊场时,从狗笼底部猛然窜出,残忍地撕咬马某的颈部和面部,导致马某当场命丧黄泉。现场调查显示,狗笼置于泥土之上,底部并无铁网阻挡,与地面交接处缝隙宽大,犬只轻易便能从中逃脱。笼顶同样缺乏坚固的铁丝网,仅以简易的建材板草草遮盖。

### 法院审理精析

法院审理此案时,明确指出高某饲养的烈性犬具有极高的攻击性。尽管犬只被关在笼中,但笼底与地面之间的缝隙为犬只逃脱提供了可乘之机,加之高某饲养的犬只先前已多次伤人,高某作为成年人,本应预见到疏于监管的烈性犬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然而,高某基于以往仅需赔偿的轻率判断,并未对犬只的潜在危险给予足够的重视,最终导致了马某的死亡。高某的疏忽大意与马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对于高某的辩解——“马某之死与犬只无关”,法院明确表示不予采信。根据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法院依法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 法官的警示之声

法官在判决后郑重提醒,公民享有养犬的自由,但同时也应恪守社会公德,避免因养犬而引发噪音扰民、环境污染,甚至伤人事件。文明养犬不仅是社会责任,更是法律义务。若饲养犬只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和管理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不牵绳遛狗或放任犬只恐吓他人,可能面临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若故意或过失造成人员伤亡,甚至可能触犯刑法,面临刑事追究。

法官呼吁广大爱狗人士在享受养犬自由的同时,也要考虑公共利益,共同维护和谐的人居环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相关规定依此执行。

来源:里斯资源分享网  https://lismoxy.cn/  尔德资源分享网  https://edvjj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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