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来车远光灯刺眼导致撞击致人死亡,法院已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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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对向车辆使用刺眼远光灯,常让人感到不适。法官警示,违规使用远光灯不仅是道德失范,一旦引发交通事故,还需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10月的一个深夜,阿健驾驶的车辆与小金驾驶的车辆在一家酒店门口相遇,小金的车上开启了远光灯,强烈的光线让人难以睁开眼。会车后不久,阿健的车辆与横穿马路的行人蒋某相撞,事故导致阿健的车辆严重损坏,蒋某伤势严重,尽管全力抢救,但蒋某最终还是不幸去世。

交警部门介入调查,现场勘查和监控录像显示:事发时正值雨天,路面湿滑,能见度降低;小金驾驶的车辆在会车前后一直使用远光灯;阿健存在超速驾驶的违法行为;蒋某事发时未走人行横道横穿马路。综上所述,小金违规开启的远光灯和强光,以及阿健的超速行驶,共同造成了阿健在会车时视野盲区,未能及时发现蒋某,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交警部门根据调查结果,认定事故责任:阿健承担同等责任;小金和蒋某共同承担同等责任。阿健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蒋某家属已与阿健达成赔偿协议。小金的车辆仅投保了交强险,对于小金应承担的赔偿部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蒋某的家属因此将小金及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宜兴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应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阿健因夜间行驶未减速,会车后未及时观察前方,未有效避让,是导致蒋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小金会车时违规使用远光灯,是导致蒋某死亡的间接原因;蒋某横穿马路未走人行横道,在事故中有过错行为,与小金承担同等责任。综合事故发生的过程、责任认定和原因分析,法院判决,在扣除小金车辆投保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后,小金还应赔偿蒋某家属8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法官指出,此案中多方的多种违规行为共同作用,导致了最终的悲剧,这一事故对全体驾驶员敲响了安全警钟。尽管法律规定必须购买交强险,但商业保险的保障同样至关重要。在重大事故中,交强险往往不足以弥补损失,而商业三者险则能有效减轻车主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赔偿责任,是转移风险、保护事故受害者和车主财产安全的必要保障。因此,建议车主在自身经济能力允许的情况下,购买相应的商业三者险。

法官强调,道路安全无小事,安全行车是首要。他希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共同打造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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