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重要规定,明确指出任何单位与员工之间的“不缴社保约定”均为无效条款。若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将被迫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图片[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重要规定,明确指出任何单位与员工之间的“不缴社保约定”均为无效条款。若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将被迫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小胖资源分享网

近两年来,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攀升,其中社会保险、竞业限制、福利待遇等类型案件尤为突出。为了应对这一趋势,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今日(8月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解决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争议问题。

司法解释明确指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针对实践中出现的用人单位规避社保缴纳、劳动者主动放弃社保等现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无论双方协商还是劳动者单方承诺,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都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张艳进一步解释,例如,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会要求劳动者放弃社保,将社保费用以补助形式发放;而有些劳动者为了多拿工资,也会主动要求用人单位这样做。但根据本次司法解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劳动者单方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都是无效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具体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则是:劳动者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在行政机关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后,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将社会保险费以补助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最高法表示,确立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责任的规则,有助于倒逼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护社会保险统筹制度,保护公民社会保障权等基本权利,有效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

张艳法官还指出,劳动者在缴纳养老保险的情况下,退休后可以每月领取养老保险;缴纳医疗保险,则医疗保险基金会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这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发生工伤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也有利于分散用工风险。

法官提示,劳动者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请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艳法官强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单方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都是无效的。她提醒,本司法解释将于9月1日实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在此之前应尽快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免承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责任。

因此,签了协议并不意味着就可以不缴纳社保。法院的判决明确指出,任何形式的“不缴社保”约定都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依法履行社会保险义务,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2022年7月,朱某踏入某保安公司的大门,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然而,入职的第二天,一场关于社保的争议便悄然展开。公司要求朱某签署一份“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声明”,承诺每月给予朱某一笔额外的补助。这样的提议,让朱某陷入了困惑:是接受公司的条件,还是坚持自己的权利?

这份声明,北京二中院民五庭法官张玉贤指出,其核心内容是朱某自愿放弃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而由公司每月支付相应补助。若未来需要补缴社保,朱某需将补助退还。然而,仅仅一个多月后,朱某便向公司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其理由之一便是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朱某与保安公司虽已签署不缴纳社保的协议,但朱某又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合同,保安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保安公司辩称,他们在朱某入职当日便提出为其缴纳社保,但朱某为了每月多领钱,主动申请不缴纳社保。而朱某则认为,这份声明是保安公司预先打印好的格式条款,强迫他签署。他坚信,公司关于不缴纳社保的协议侵犯了其法定权利,是无效的条款。因此,他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双方对声明签署过程存在争议,但声明内容已违反我国法律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张玉贤法官强调,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这是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的,具有强制性。本案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保,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保障的权利,也损害了国家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因此这份约定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

最终,法院认定,因保安公司未依法为朱某缴纳社保,朱某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补偿情形,判决保安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法官张玉贤提醒,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成本,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保,终将难逃补缴和补偿责任。而劳动者若为眼前的补助放弃社保,也将失去医疗、养老等长远保障。

例如,当劳动者生病就医时,无法通过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在失业时,不能通过失业保险领取失业金;若发生工伤,无法通过工伤保险报销医疗费,获得各项工伤赔偿;假如生育,将无法通过生育保险报销生育费用,获取生育津贴。因此,劳动者在面临类似选择时,应理性思考,切勿因眼前的小利而忽视自身的长远利益。在人生迈入晚年之际,许多劳动者面临着无法依靠养老保险保障晚年生活的困境。这种状况对劳动者来说,无疑是一系列实实在在的风险和潜在的利益损失。法官对此予以警示,指出用人单位若不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将错失通过社会保险这一机制分散风险和降低成本的机会。劳动者本应通过社会保险享受到的待遇,比如医疗费用报销、工伤赔偿、生育津贴等,都将不得不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一些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协议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这种做法不仅不可取,而且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

张玉贤进一步阐述,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不缴纳社会保险虽然在短期内看似节省了成本,但从长远视角来看,却存在两大风险。首先是强制征缴的风险,一旦社保行政部门介入强制征缴,用人单位不仅需依法补缴社保费用,还要支付相应的滞纳金。其次是,若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支付经济补偿。

法官强调,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法院也会支持劳动者关于经济补偿的请求。这一做法有助于纠正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协议、发表声明等方式规避法律义务的行为,进而迫使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法官对用人单位提出以下提醒:

用人单位应立即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并按月履行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同时,必须全面缴纳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在内的五险,确保险种齐全。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水平以及法律规定的缴纳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法官也对劳动者提出了建议:

劳动者应当关注自己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一旦发现用人单位未缴纳、断缴或未足额缴纳,应及时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稽核和补缴。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严重,劳动者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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